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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H) 中華民國護照新辦一般件代辦費
費用包含
行程資訊
■【工作天數】6個工作天
■【效期】普通護照效期以十年為限;未滿十四歲者、接近役齡男子、役男之普通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
■【辦件資料】
1.身份證正本(1份)
2.未滿20歲者附上父或母身分證正本(1份)
3.舊護照(1份)
4.六個月內正面拍攝之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背面請填妥申請人姓名且照片規格請參閱備註欄) 規格  (2份)
5.退役證明正本(1份)
6.填妥並簽名的普通護照申請書 下載 (轉載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請使用規格A4白色紙張列印)(1份)
■【注意事項】: 申請普通護照 須知 
1. 首次申請護照需辦理人別確認:須知。於護照申請書欄位"曾否領有中華民國護照"勾選"是",經外交部查驗為首次申請護照且未做人別確認者,需撤件(辦件資料除身分證正本、退伍令正本、戶口名簿正本其餘不退還)後重新送件,工作天重新計算。(會收取手續費300元) 
2.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並保留完整記事欄)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3. 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應申請換發新護照並繳交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
4. 凡因更改中文姓名換發新護照者,無論舊護照過期與否,需將原外文姓名列為新護照的外文別名。如遇申請人有特殊情形者,不將原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者,兩者皆需附上 護照更改姓名切結書正本 (制定格式)勾選並親自簽名,始可辦理。
5. 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正本。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6. 申辦護照填寫的護照申請書-外文姓名、外文別名欄位,若有修正、塗改請於修正、塗改處旁簽上修正、塗改者的姓名。
7.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8. 送件後被退件之後撤件(需先詢問),會收取手續費100元。
9. 護照申請書上所填資料、所附證件及照片請確實無訛,如有不實,會產生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