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護照晶片驗證需要,不受理持【非晶片護照】申請。
※已送件卡式台胞證不得改辦急件及撤件。
※
人不在大陸境內說明書(請使用規格A4白色紙張列印)。
※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請使用規格A4白色紙張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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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回鄉證聲明書(請使用規格A4白色紙張列印)。繳交的回鄉證正本,辦事處收回不退還。
※出生地在國外及大陸 另需資料
詳情※照片:
詳細規格。請勿 著白色上衣、配戴飾品、配戴眼鏡。
※護照、身分證 影本規格:(1) 原比例影印不可縮小或放大(2)資料、人像、圖案都要清楚以及顏色不能太深或太淺(3)不接受傳真本、拍攝本(4)不能註明文字、數字、符號
※十六歲以下附上的戶謄正本,需三個月內申請而且記事不可省略及無。
※有效期內的【卡式台胞證】要更換,除了更改姓名,其它需另附上說明書(說明更換原因並且簽名)正本。
※身分證上的出生地不可以空白,護照及身分證出生地需一致。
※護照中英文名要跟身份證中文名一致,不一致則需另附上三個月內申請之戶謄(記事不可省略及無)正本。
※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
※台胞證的中文姓名和外文姓名依照附上的護照作業,無外文別名欄位,也不受理將外文別名作為外文姓名。
※職業為新聞媒體工作者、公務員、特殊身份者,另附上:
(1)在職證明正本(2)詳細行程,如有隨身攜帶攝影器材需於入境時申報;如已離職則附上:(1)離職證明正本(2)現職在職證明正本(3)詳細行程。
※辦事處查詢到申請人持有中國大陸戶口者,若無法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台胞證之申請將不獲核准、資料及費用也不予退還。如需回中國大陸親自辦理戶口注銷者,因個人狀況不同,請先去電至海基會詢問(TEL:02-25327885)可辦理落地簽證之口岸,允許入境一次辦理除戶證明後,回台附上證明方可申請台胞證。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申請者若在中國大陸境內則無法辦理。
※中國大陸不承認雙重國籍,持有外國護照者無法辦理。
※辦事處有權評估並要求申請者出具更多的其他輔佐文件。
※卡式台胞證送件後撤件者(例如:拒件、重辦撤件、補件撤件) 手續費:300元 。
◎星期六、日及臺灣、香港、中國公眾假期不算工作天。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辦理簽證之相關規定及費用,以送件時簽證處之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