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最後淨土-天鵝探索郵輪 月亮女神號 南極極淨之旅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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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R0000010449/CACI17EE261108A

日期
2026/11/08 (日)2026/11/24 (二)17天11夜
出團
地點
阿根廷共和國
出發日期
11月 2026
12月 2026
商品說明
優惠內容

參考航班
- 去程
中華航空
CI00823:50桃園
19:25洛杉磯機場
- CM47301:10
洛杉磯機場
10:24巴拿馬市機場
- CM21913:15
巴拿馬市機場
22:34埃塞薩皮斯塔里尼部長機場
回程- CM43900:19
埃塞薩皮斯塔里尼部長機場
05:32巴拿馬市機場
- CM47211:57
巴拿馬市機場
16:03洛杉磯機場
中華航空
CI00722:40洛杉磯機場
05:20桃園
抵台日期
參考行程
第 1 天桃園國際機場✈洛杉磯(美國)
早餐:X
午餐:X
晚餐:機上套餐
第 2 天洛杉磯✈巴拿馬✈布宜諾斯艾利斯

早餐:機上套餐
午餐:機上套餐
晚餐:機上套餐
第 3 天布宜諾斯艾利斯市區觀光



早餐:飯店早餐
午餐:中式料理七菜一湯
晚餐:探戈秀+阿根廷風味餐
第 4 天布宜諾斯艾利斯-老虎三角洲-布宜諾斯艾利斯



早餐:飯店早餐
午餐:西式套餐
晚餐:中式料理七菜一湯
第 5 天布宜諾斯艾利斯✈烏斯懷亞USHUAIA(登船)


早餐:飯店早餐
午餐:西式機上簡餐
晚餐:郵輪精緻餐食
第 6 天德瑞克海峽DRAKE PASSAGE



早餐:郵輪精緻餐食
午餐:郵輪精緻餐食
晚餐:郵輪精緻餐食
第 7 天航行於德瑞克海峽



早餐:郵輪精緻餐食
午餐:郵輪精緻餐食
晚餐:郵輪精緻餐食
第 8 天米克爾森港Mikkelsen Harbour(07:00-12:00)-柯蒂斯灣Curtiss Bay(13:00-20:00)



早餐:郵輪精緻餐食
午餐:郵輪精緻餐食
晚餐:郵輪精緻餐食
第 9 天內科港Neko Harbour (07:00-12:00)- 布朗站Brown Station (14:00-20:00)



南極地區氣候與氣溫變化難測,因此所有航行路線與登岸行程,皆由船長和探險隊長依現場實際氣候、冰況、風速等...天候條件,規劃探險活動,無法事先保證遊覽地點或順序,亦可能臨時取消,一切以安全為優先考量,敬請知悉。
早餐:郵輪精緻餐食
午餐:郵輪精緻餐食
晚餐:郵輪精緻餐食
第 10 天達莫角Damoy Point (07:00-12:00)- 洛克羅伊港Port Lockroy (13:00-18:00)



南極地區氣候與氣溫變化難測,因此所有航行路線與登岸行程,皆由船長和探險隊長依現場實際氣候、冰況、風速等...天候條件,規劃探險活動,無法事先保證遊覽地點或順序,亦可能臨時取消,一切以安全為優先考量,敬請知悉。
早餐:郵輪精緻餐食
午餐:郵輪精緻餐食
晚餐:郵輪精緻餐食
第 11 天捕鯨者灣Deception Island, Whalers Bay (07:00-11:00)-半月島Half Moon Island(15:00-19:00)



南極地區氣候與氣溫變化難測,因此所有航行路線與登岸行程,皆由船長和探險隊長依現場實際氣候、冰況、風速等...天候條件,規劃探險活動,無法事先保證遊覽地點或順序,亦可能臨時取消,一切以安全為優先考量,敬請知悉。
早餐:郵輪精緻餐食
午餐:郵輪精緻餐食
晚餐:郵輪精緻餐食
第 12 天航行於德瑞克海峽



早餐:郵輪精緻餐食
午餐:郵輪精緻餐食
晚餐:郵輪精緻餐食
第 13 天烏斯懷亞(19:00抵達)


早餐:郵輪精緻餐食
午餐:郵輪精緻餐食
晚餐:中式自助餐+帝王蟹料理
第 14 天烏斯懷亞(離船)-火地島國家公園-烏斯懷亞✈布宜諾斯艾利斯



早餐:郵輪精緻餐食
午餐:西式簡餐
晚餐:敬請自理
第 15 天布宜諾斯艾利斯✈巴拿馬✈洛杉磯
早餐:機上套餐
午餐:機上套餐
晚餐:退餐費20美元
第 16 天洛杉磯✈桃園國際機場
早餐:機上套餐
午餐:機上套餐
晚餐:機上套餐
第 17 天桃園國際機場
早餐:X
午餐:X
晚餐:X
作業說明
費用項目
- 包含:船上酒水、岸上觀光、國內外機場稅、港口稅、阿根廷電子旅遊授權(AVE)、美國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
- 不含:領隊小費、行李超重費、接送費、私人消費
- 小費說明:
給予司機、領隊、導遊等服務人員之小費,每位旅客每日標準如下:
日本、韓國、東南亞、港澳及中國大陸地區:台幣 300 元/日
長程地區:美金 12 元、歐元 12 元或英鎊 12 元/日
若團體無領隊,僅導遊全程服務,領隊小費將支付予當地導遊。實際金額請依行程確認單為準,並遵循各出國國家相關規定。
訂金規則
- 訂購報名確認後,請預付訂金每人NT$200,000(出發7天內或特殊商品需繳交全額),並請於最晚出發日前7日、或通知成團時繳清團費。
但如個人因素無法成行,將依旅遊定型化契約之取消規定辦理。如行程航班安排為加班機或包機形式,將依照實際損害請求賠償,敬請留意。
- 訂購報名確認後,請預付訂金每人NT$200,000(出發7天內或特殊商品需繳交全額),並請於最晚出發日前7日、或通知成團時繳清團費。
聯合服務
- 本行程為聯營商品,由易遊網提供旅客服務,尊榮假期執行旅遊服務,旅客權益由易遊網全權保障。
航空規定
- 如您是購買廉價航空的行程, 欲加購托運行李,請於訂單成立時一併告知,再由客服人員為您報價。團體行李加購需統一作業,如機票開立完成恕無法提供加購服務。另因團體機票,托運行李無法確保可與同行者合併計算,故您有加購需求,建議先行購買。
- 航空法規定,基於機上安全,每架飛機有限定嬰兒承載數量,若您有兩歲以下嬰兒同行,成立訂單後,後續將由客服人員回覆您嬰兒機位狀況。
保險服務
- 旅行業責任險承保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依照供應商實際出團前投保為主。若為船票商品不含旅行業責任保險。
提醒與建議
- 本行程為團體旅遊行程,為確保旅客於出遊期間之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旅遊期間恕無法接受脫隊需求。若此安排無法符合您的旅遊需求,建議您另行選購團體自由行或航空公司套裝自由行,敬請見諒。
- 此外,外籍航空公司之團體機票一經開立,即無退票價值,如取消,將收取全額票款,敬請特別留意。
- 本行程之總機位數及可報名人數僅供參考,成團與否及最終成行人數,仍以報名截止後之實際銷售結果為準。
非本國人規定
- 本行程優惠對象為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本國人,如持外國護照入住者,須額外加收費用,加收標準依不同行程另行報價。
特殊規定
- 1. 團體旅遊訂購須知
*報名並支付訂金後,即表示買賣雙方之旅遊契約成立;若旅客因故取消,本公司將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相關條款,就已實付費用收取應付之取消費用。
*團體成團基本人數為 20 人以上(含);出發前 7 日如未達最低成團人數,得改訂其他出發日期或退還已付訂金。
*支付訂金後,團體若已開立機票,恕不接受更換或修改名單,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請自行確認持有台灣新版晶片護照,護照效期須以出國當日為準,至少超過六個月。
*年滿 70 歲以上或行動不便之旅客,須有家人或友人同行方可報名。
*若旅客攜帶嬰幼兒同行,可能無法妥善兼顧其需求,旅客應自行評估並承擔相關風險。
*孕婦搭機須依航空公司規定辦理,請留意相關旅行規範。
*如有特殊飲食需求,請於出發前 10 日 通知作業人員,本公司將盡力協助安排。
*本行程所載之護照、簽證相關規定,對象均為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旅客,若貴賓擁有雙重國籍或 持他國護照,須使用同一本護照出入境,並攜帶持有之雙國護照,且自行查明相關規定,報名時請務必告知。護照持有人,如因個人因素導致當地海關拒絕入境,請自行負責。如因被拒入境所產生之相關團體損失費用,本公司將依旅遊定型化契約規範請求被拒旅客賠償。
*本商品所搭乘之班機及行程內容,請以說明會資料為準。 - 2. 國際遊輪旅遊訂購須知
購買國際遊輪旅遊商品時,須簽訂國際遊輪航行合約條款,甲方(消費者)同意該條款即為契約內容,並願受其拘束。
因《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未明訂國際遊輪航行合約條款,依定型化契約第十三條規定(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若乙方證明其實際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基準,得就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旅客報名購買國際遊輪旅遊商品後,如要求取消或未連絡不參加者,除收取已代墊之簽證工本費及手續費外,乙方將依遊輪公司航行合約條款及取消辦法收取費用。
甲方繳付訂金予乙方確認其訂位後,若欲訂位變更、取消其遊輪艙房,依以下遊輪罰則規定收取費用:
甲方付訂後於出發前90天前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船艙訂金為取消費用。
於出發前工作天89-60以上工作天取消者,將沒收全額船艙費之20%為取消費用。
於出發前工作天59-32天以上工作天取消者,將沒收全額船艙費之50%為取消費用。
於出發前工作天31-16以上工作天取消者,將沒收全額船艙費之75%為取消費用。
於出發前工作天15天工作天(含15天內)取消者,將沒收全額船艙費為取消費用。
ps.特別說明:第三人〈指定三人同房經確認〉訂金規定比照二人一室規定。
若有變更或取消應以書面標示日期、內容,正式書面通知業務人員方為有效,以口頭告知者無效。
若遇到本國及國外之例假日,應提前通知業務人員,以符合國際遊輪公司日期計算之規定。
根據國際遊輪航行合約條款,遊輪公司基於環境之不可抗拒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考量,可於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行程中登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的情況發生,遊輪公司及本公司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遊輪旅遊行程中,每天遊輪的開航時間都是準時的,且遊輪是不等人的,故旅客如果在團體集合時未能準時到達,請恕領隊無法在原地等候旅客,而之後旅客所衍生的所有費用(交通費、住宿費...等)請旅客自行負擔。 - 3. 搭乘遊輪旅遊須知 :
*特殊乘客登船規定
嬰兒:以登船日為準,須滿 6 個月以上方可登船。
18 歲以下未成年旅客:不可單獨參加航程,需由家長或合法監護人陪同。
孕婦:以登船日為準,懷孕週數須少於 24 週方可登船。
*禁止攜帶物品:爆炸物及爆炸裝置、非法藥物、槍枝彈藥、尖銳物品、球棒、滑板、易燃物品、化學危險品、動物、空拍機。遊輪公司有權拒絕攜帶危險物品或違禁品的旅客登船。
*輪椅使用須知:需自行攜帶輪椅,船上備置輪椅僅供緊急使用,航行期間不得使用。
- 1. 團體旅遊訂購須知
護照及出入境說明
- 為避免出國當天出現無法出境的情況,在此特別懇請再次檢查、確認您的護照是否符合下列狀況:
- 《依國際慣例規定,護照有效期限,應持有滿半年以上效期,始可入境其它國家》。
- 若您是軍人者,出國必須蓋兩種章: 【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 【 年 月 日之前同意出國 字第 號核准】。
- 若您是役男者,役男係指年滿19歲當年1月1日起至年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以民國104年為例,68至85年次出生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須於出國前向各鄉鎮公所兵役課申請出國核准,或上 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線上申請。
- 若您是接近役齡男子者,出國必須蓋一種章,即為【尚未履行兵役義務】。
- 若您是雙重國籍者,進出中華民國國境,須使用同一本護照進出國境。
- 孕婦懷孕滿6個月以上無法入境馬來西亞。
- 部份國家不接受雙重國籍(列如: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若貴客擁有雙重國籍或持他國護照,請先自行查明相關規定,務必再次確認是否需辦理簽證。
- 部份國家(例如日本)針對台灣居民實施免簽證措施,實施對象為持有有效之台灣護照(其上登載有身分證字號)者,如護照上無登載身分證字號則不適用免簽證措施,敬請留意並務必再次確認是否需辦理簽證。
簽證資訊
- 簽證依行程途經國家入境規定。
取消規定說明
-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常見問答
Q飯店可否安排三人一室?
因當地法規無法安排三人一室(雙人房加床),第三位旅客須與其他同性別旅客配房,或安排同性別領隊與您同住,如無法加床或配房,則須請您加價改入住單人房。(單人房床型大多為一張單人床,房型皆由飯店視當天房況安排!)
Q請問一個人參團的住宿問題?可以安排配房嗎?
單人出發可為您安排與同團同性別之單人旅客同住,若沒有同性別的團員可以配房,則須請您加價改住單人房。(單人房床型大多為一張單人床,房型皆由飯店視當天房況安排!)
Q美加地區室內是否禁菸?
美加法規禁止於室內吸煙,請您勿在飯店房間內或室內場所吸煙,會罰款200美金以上。
出團規定
| 項目 | 限額 | 向海關申報後 | |||||||||||||||||||||||||||||
|---|---|---|---|---|---|---|---|---|---|---|---|---|---|---|---|---|---|---|---|---|---|---|---|---|---|---|---|---|---|---|---|
| 新臺幣 | 10萬元 | 超過的部分仍不准攜出。 | |||||||||||||||||||||||||||||
| 人民幣 | 2萬元 | ||||||||||||||||||||||||||||||
| 外幣 | 等值美金 1萬元 | 所攜帶之金額不予限制。 | |||||||||||||||||||||||||||||
| 無記名有價證券 | 等值美金 1萬元 | ||||||||||||||||||||||||||||||
| 黃金 | 等值美金 2萬元 | 總價值超過等值美金 2萬元者,於辦理報關手續前,須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電話:02-23510271)申請 輸出許可證。 | |||||||||||||||||||||||||||||
| 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白金 | 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 02. 入境阿根廷注意事項 (1) 需持有效簽證。 (2) 禁止攜帶生鮮蔬果、植物、種子、昆蟲、供研究用之菌、菇類、動物類生化製品、肉類、蜂蜜、乳製品及未經核准之動物。 (3) 攜帶自用藥物,請附上醫生所開之處方箋。 (4) 攜帶全新物品入境,如總額超過500美元(16歲以下250美元)則需繳付50%稅,並需出示單據。 (5) 旅客入出境攜帶現鈔、外幣或有價證券(如:旅行支票或其他支票等)總面額逾1萬美元(16歲以下逾5千美元)應主動申報。 03. 入境台灣注意事項 (1) 年滿20歲(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酒之年齡限制調整為18歲,惟攜帶菸的年齡仍維持20歲)之旅客,可攜帶菸酒產品數量規定如下。以下數量包含旅客隨身及不隨身行李內之所有菸酒產品(包含免稅商店購得、機上購得、國外購得、自國內攜出再攜回之菸酒產品等)。 (2) 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不得攜帶加熱菸入境,違者將處以罰鍰並沒入該菸品。 (3) 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至1.5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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