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貴賓:
感謝您參加本公司歐洲河輪團體行程,為了使您此行收穫更加豐碩,特將河輪團體旅遊相關的訊息向您報告及說明,盼能增加您對這些的認識,並做好行前萬全的準備。同時請您遵守下列事項,這是我們應盡告知的責任,也保障您的權益。
A. 團費與訂金說明:
包含項目:
1. 國際線經濟艙來回機票。
2. 河輪住宿為兩人一室標準客房。單人報名或指定單人房,需補單人房價差。
3. 含兩地機場稅、燃油費、河輪靠港稅。
4. 旅行業責任保險【意外死殘保額新臺幣250萬、意外醫療保額新臺幣20萬(實支實付)】。若旅客想獲得更多保險的保障,可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或旅遊綜合保險。
5. 含全程岸上觀光及行程安排中的餐食、住宿、景點門票。(詳細內容請參考行程)
6. 含全程河輪服務費。
7. 含河輪上用餐時的酒水、飲料。
8. 含全程河輪上的WIFI。
售價不含項目:
1.不含個人新辦護照工本費用。
2. 不含行程表上未標明之各項開支、自選建議行程交通及應付費用。
3. 不含私人消費:如行李超重費、礦泉水、飲料汽水酒類、洗衣、電話、電報及私人交通費。
4. 保留團位後,請於三天內繳交訂金及護照影本,訂金每人新台幣100,000元。如遇團體額滿或限期開票或限期確認船艙,請於報名的隔日繳交訂金及護照影本,始完成報名手續。
B. 注意事項&建議:
1.當您繳付訂金即表示旅遊契約產生效力,本公司將依各協力商之要求,為您預付此趟旅程的旅館、餐廳或機票等費用。若您因故取消,本公司將依「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之相關條款或估算已實付的費用,向您收取超支費用或退回剩餘訂金。多數外籍航空公司一經開立機票,旅客需付全額票款,且不接受調整名單。
2. 如遇有不可抗拒情況,本公司保有變更航空公司,飛行航班及交通工具旅行方式之權利。
3. 根據遊輪公司的規定:訂船艙需要使用護照上的正確名字,一經訂位完成後,不得更改任何名字。如欲更改,需要取消並重新訂位,如此便有取消費產生。請各位貴賓在報名繳訂金的時候,請一併繳交正確的護照影本。
4. 依國際公法及慣例,船長有權因航行及旅客安全等因素,改變航程或取消靠岸。若有上述的情況發生,河輪公司及本公司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
5. 因考量天氣、水位等自然或區域不可抗力之因素,河輪保留調整或取消行程及船隻之權利,因行程變動而自行選擇取消行程的旅客則需遵守 河輪取消規則。
6. 根據遊輪公司的規定:『禁止在行程中懷孕滿24周的婦女登船』。
7. 本行程使用團體機票,不可加價更改來回程日期、航班時間或可延長天數;所示之航班時間,航空公司/機型/時間可能會有所變動。正確航班時間,以團體出發前說明會資料為主。【特別說明】團體機票一經開票後,是不能更改也無法辦理退票,此點基於航空公司之規定,敬請見諒。
8. 河輪旅遊行程中,每天的開航時間都是準時的,且河輪是不等人的,故旅客如果在團體集合時未能準時到達,請恕領隊無法在原地等候旅客,而之後旅客所衍生的所有費用(交通費、住宿費...等)請旅客自行負擔。
9. 成團人數:本行程最低出團人數為2人以上(含);出發前四十天如未達基本成團人數,可改其它出發日期或退還已付訂金。
10. 如逢表列飯店客滿時,將會以同等級飯店取代。
11. 本商品所搭乘之班機與行程內容,請以說明會資料為準。
12.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因素,部份景點可能會受影響;故於行程參觀內容不減之原則下,本公司得依航空公司班機及旅館確認之實際情形及團體行進之交通狀況酌情參考調整順序,敬請貴賓們諒解!
13. 旅途中若有行程不參加者,視為自動放棄,恕無法退費。
14. 為顧及旅客人身安全與相關問題,在旅遊行程期間恕無法接受脫隊要求。
15. 請於班機起飛三個小時前抵達機場,以免擁擠及延遲辦理登機手續。
16. 領隊將於機場團體集合櫃台前接待團員,辦理登機手續後發還護照於團員,及協助辦理行李托運,行李不得經由他人(非機場作業人員及航空公司地勤人員)代辦或整理托運行李。
17. 為顧及消費者旅遊安全,並為維護團體旅遊品質與行程順暢,本行程恕無法接受行動不便或年滿75歲以上之貴賓單獨報名;如有行動不便或年滿75歲以上之貴賓欲參與本團體行程,必須至少有一位以上可相互照料之同行家人或友人一同參團,且經雙方確認後,確實並無不適於參加本團體行程之虞者,方可接受報名,感謝您的配合。
18. 團體旅遊需多方顧及全體旅客,時間的安排也需相互配合,故若有嬰幼兒同行時,可能無法妥適兼顧,所以請貴賓於報名時,多方考量帶嬰幼兒同行可能產生的不便,以避免造成您的不悅與困擾。
19. 素食:因各地風俗民情不同,國外的素食習慣大多是可以食用蔥、薑、蒜、蛋、奶等,除華僑開設的中華料理餐廳外,多數僅能以蔬菜、豆腐等食材料理為主;若為飯店內用餐或一般餐廳使用自助餐,亦多數以蔬菜、漬物、水果等佐以白飯或麵食類。故敬告素食貴賓,海外團體素食餐之安排,無法如同在台灣般豐富且多變化,故建議素食貴賓能多多見諒並自行準備素食罐 頭或泡麵等,以備不時之需。如有特殊飲食請於出發前10天告訴相關作業人員,本公司將盡力協助貴賓達成需求,但機上特殊餐食須以航空公司確認之結果為準。
20. 團體旅行中安排在中國餐廳用餐時,因國外各大城市之中國餐廳,受限於材料來源、當地飲食民情及廚師素質,實無法與國內相比較。若無法盡善盡美盡如您意,尚請見諒!
21. 歐洲大多數國家人民均習慣生飲自來水,因此在河輪上,艙房內禁止使用所有非河輪公司提供的電器用品,故如需要冷/熱開水,請自備容器,可前往河輪上的餐廳取用。
22. 河輪上精緻的午、晚餐,無論是主菜或是開胃菜、甜點,皆可隨心所欲。每天的菜色都有不同的變化。
23. 在河輪旅遊時,適時給予服務人員些許小費,是一種國際禮儀,亦是一種實質性鼓勵與讚許。
24. 行李服務員上、下大行李之小費:每件行李歐元5元(請直接給予幫您拿行李的服務員)。
25. 其他小費,因地區及服務性質不同,可事先徵詢領隊或導遊之意見,再決定付小費之多寡。
26. 歐洲的廁所部份:基本上都是『使用者付費』,敬請準備零錢預算斟酌使用。
27. 遊輪的艙房每個人都要算佔床,以出發日計算,滿6個月以上的嬰兒方可登船。
28. 遊輪艙房都以二人一室為主,如欲需求三人艙房或四人艙房,歡迎來電洽詢。C. 護照及出入境說明:
1.《依國際慣例規定,護照有效期限,應持有滿半年以上效期 (以入境當地時間為準),始可入境其它國家》。
2. 若您是軍人者→出國必須蓋兩種章: 【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 【 OO年 OO月 OO日之前同意出國 字第 OO號核准】。
3. 若您是役男者→出國必須蓋兩種章: 【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 【役男出國核准 OO年 OO月 OO日前一次有效 OO縣市公所】
4. 若您是接近役齡者→出國必須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章。
5. 本行程所載之護照、簽證相關規定,對象均為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旅客,若貴賓擁有雙重國籍或 持他國護照,須使用同一本護照出入境,並攜帶持有之雙國護照,且自行查明相關規定,報名時請務必告知您的服務人員。
6. 更詳細之內容請參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D. 搭機規定及行李托運規定:
1. 經濟艙每個人可託運1件行李,重量不超過25公斤,且三邊總和不超過158公分;行李超重部份則需另加收費用(以機場計價為主)。
2. 每個人尚可攜帶一件7公斤內的手提行李,三邊上限為長56公分;寬36公分;高23公分。 3. 旅客攜帶上機的隨身行李內,裝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100 c.c.),還需裝於不超過1公升(1000 c.c.)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
4.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品、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
5. 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述物品可隨身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6. 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前述之塑膠袋應與其他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7. 關於孕婦的搭機: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孕婦搭乘指引(IATA medical guideline 3rd edition),基於安全考量,航空公司不受理生產後未滿14天之產婦登機。某些國家對孕婦入境有特別規定,建議出發前洽詢該入境國之辦事處相關事宜。
E.緊急求助電話:
1. 外交部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專線:自國外撥打回國須自付國際電話費用,撥打方式為(當地國國際電話冠碼)+886-800-085-095;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專線」電話800-0885-0885(諧音「您幫幫我、您幫幫我」)
2. 交通部觀光局緊急聯絡電話0800-211-734、(02)2349-1691(上班時間)、(02)2749-4400(非上班時間)
F. 疾病檢役需知:
1. 出國前可上疾病管制署網站查詢國際疫情資訊,若前往流行病疫區時,請於出國前4至6週至「旅遊醫學門診」由醫師評估接種疫苗或服用藥物之需求;旅途中或返國途中如出現發燒、嘔吐、腹瀉、皮膚出疹、黃疸等症狀時,請於返國時向機場檢疫人員通報;因傳染病有潛伏期,如回國後出現上述不適症狀,應儘速就醫,並告知醫師近期旅遊史,做為診斷及治療之參考。 2. 關於國際疫情、防治措施及全國旅遊醫學門診相關資訊,請參閱該局全球資訊網「入出境健康管理」專區查詢,或1922(國外可撥+886-800-001922)防疫專線洽詢。
本公司始終致力於提供最好的旅遊服務與產品品質。歡迎您提供寶貴的意見協助我們進步與提升!
感謝您選擇本公司,並祝旅途愉快!
安全守則:為了您在本次旅遊途中本身的安全,我們特別請您遵守下列事項,這是我們應盡告知的責任,也是保障您的權益。
出境及搭機前
(1).請於班機起飛前二小時抵達機場,以免擁擠及延遲辦理登機手續。
(2).領隊將於機場之集合團體櫃台前接待團員,辦理登機手續及行李托運之後將護照發還給團員。
(3).團員領取護照後請一一檢查護照套內之各種簽證是否齊全,若有不齊請通知領隊。
(4).按航空公司規定,託運行李以每人一件(20公斤)為限,若超過請團員自付超重費。
(5).每人攜帶外幣現金以總值美金一萬元為限,旅行支票不在此限。
(6).進入海關後,如購買免稅物品,請把握時間,按登機證上說明前往登機門登機。
(7).搭乘飛機時,請隨時扣緊安全帶,以免亂流影響安全。
(8).貴重物品請託放至飯店保險箱,如需隨身攜帶切勿離手,小心扒手在身旁。
(9).住宿飯店時請隨時將房門扣上安全鎖,以測安全;勿在燈上晾衣物;勿在床上吸煙,聽到警報器響,請由緊急出口迅速離開。
(10).游泳池未開放時請勿擅自入池游泳,並切記勿單獨入池。
(11).搭乘船隻請務必穿著救生衣。
(12).搭乘快艇請扶緊把手或坐穩,勿任意移動。
(13).海邊戲水請勿超越安全警戒線。
(14).自費活動如具有刺激性,身體狀況不佳者請勿參加。
(15).搭車時請勿任意更換座位,頭、手請勿伸出窗外,上下車時請注意來車以免發生危險。
(16).搭乘纜車時請依序上下,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17).團體需一起活動,途中若要離隊需徵得領隊同意以免發生意外。
(18).夜間或自由活動時間若需自行外出,請告知領隊或團友,並應特別注意安全。
(19).行走陡峭之路請謹慎小心。
(20).切記在公共場合財不露白,購物時也勿當眾取出整疊鈔票。
(21).遵守領隊所宣布的觀光區、餐廳、飯店、遊樂設施等各種場所的注意事項.
(22).藥物:胃腸藥、感冒藥、暈車藥、私人習慣性藥物。
(23).錢幣:台灣出境 (A) 台幣:現金不超過60,000元
(B) 外幣總值:不超過美金10,000 元(旅行支票,匯票不計)
抵達當地之注意事項
(l).政府規定自87.10.01起,不得自海外攜帶新鮮水果入境,若違反規定除水果被沒收外,將處3萬至5萬元罰款。
(2).中國民航總局發出公告,決定加強對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管理。為確保民航飛行安全,保護旅客的生命財產,民航總局經認真研究並借鑒國際上有關做法,對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作如下規定:
每名旅客每次最多共可攜帶1公升(每瓶容積均不得超過100毫升)液態物品,經開瓶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隨身攜帶乘坐飛機;其他超出部分一律托運。旅客不得隨身攜帶酒類(瓶裝、罐裝)。如確需攜帶,每人每次不得超過2瓶(1公斤),且必須托運,包裝須符合民航運輸規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如患病旅客攜帶的液態藥品、帶有嬰兒的旅客攜帶的嬰兒飲用品等,經開瓶檢查確認無疑後,可予攜帶。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後果的,損失自負。
(3)民航局配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要求,自2009年2月20日起,將消費性電子產品的備用鋰電池納入規範,備用鋰電池僅能放在手提行李中,且必須符合一百瓦小時以下的規格限制。惡意違規者,最多可依民航法處以兩萬元到十萬元罰款。
雄獅旅遊旅行社(以下稱本公司)遵循觀光局111.9.30公告之旅行業辦理入、出境團體旅遊操作指引
( https://reurl.cc/LMGXXK )
針對出境團體旅遊防疫安全,規範如下:
1 本公司依規定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並遵守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相關措施及國內防疫規範。
2 出境旅客,建議自行投保海外旅平險或醫療險等相關保險,以因應染疫衍生之相關費用。
3 本公司派遣之領隊皆有為其執行防疫講習或教育訓練,並具備追加劑疫苗施打證明,施打完成超過14 天(疫苗廠牌應以世界衛生組織緊急使用清單(WHO EUL) 或我國核准緊急授權使用或專案製造。)
4 旅客若有疑似症狀並主動告知確診時,本公司將遵守旅行當地國家之防疫措施。
5 境外確診以當地就醫為原則,且自採檢日起7日內應暫緩搭機(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定滾動調整)若於境外確診或隔離,所需隔離治療費用依旅遊當地國家規定辦理,並由確診者自付費用。
6 本公司將協助確認行程內安排之餐飲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皆遵循旅遊目的地國家防疫管制措施,妥適安排行程。
7 境外確診及受隔離旅客遵守旅行當地國家之防疫措施,倘無法配合當地國家及返國之防疫措施,請勿報名參團。
8 單人報名旅客或單人帶嬰兒報名之旅客,基於防疫健康考量,建議您可於行前自費加價指定住宿單人房。
9 各國新冠疫情已逐漸趨向流感化,可能引起的常見症狀,包括喉嚨痛、發燒、流鼻水等,建議您可以預備常備用藥、營養補充品等,以備不時之需。
敬請與領隊合作、並祝旅途愉快!
簽證:北歐簽證(申根簽證-丹麥.挪威.冰島)
1. 二吋彩色白底近照 2張 申請者本人三個月內近照,照片中頭部寬度尺寸至少需為兩公分
2. 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效期至少九個月
3. 健保卡影本( 孩童可用健保手冊名字頁影本)
4. 中華民國身份證影本(跟護照影本印於同一A4紙上,ID在上,護照在下)
(未滿18歲之申請者,可附戶口名簿影本; 2007/01/01起均需以新版之身份證申請)
5. 表格要親自簽名,基本資料(家裡地址、電話,中英文公司、地址、職業、電話)
6. 十八歲以下如父母不同行或另一方不同行,都需加附父母同意書(有制定格式),及ID影本或護照影本
7. 英文存款證明:銀行開立之英文存款證明5萬元以上,家人同行可共用一份,每人每月金額至少新台幣五萬元
※效期及入境次數 三個月多次
※入境可停留天數 30 天
※辦理天數 約 6 個工作天
※辦證服務費 NTD$ 3,300
※備註 ★暑假期間(5月~8月),工作天數增至 5 ~ 7 個工作天。
※本人不在台灣無法在台灣申請簽證
※本人不在台灣及一年之內停留臺灣不足半年,皆無法在台灣申請簽證
※如係來自非申根國家,欲在丹麥轉機,仍須事先申獲申根過境簽證。
丹麥商務辦事處
台北市敦化北路205號12樓1207室
電話:02-2718-2101
傳真:02-2718-2141 Mail:dtoto@ms18.hinet.net
網址:www.tcdnet.org.tw/Chinese_page/Index_Chinese.htm 上班時間:上午09:00-上午12:00
送件時間:上午09:00-上午12:00
領件時間:上午09:00-上午12:00